祝红雨:法律监督权的刚性与能动——读《美国和欧洲的检察官:瑞士、法国和德国的比较分析》有感
今天推出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祝红雨的荐书稿《法律监督权的刚性与能动——读<美国和欧洲的检察官:瑞士、法国和德国的比较分析>有感》。
《美国和欧洲的检察官:瑞士、法国和德国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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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祝红雨
检察制度作为一国法治文明的剪影,既有其独特个性符号,亦有根植于人类文化心理的共性选择。《美国和欧洲的检察官:瑞士、法国和德国的比较分析》一书,通过勾勒西方国家检察制度整体面貌,淬炼出检察发展规律的一些共性选择,亦可供检察同仁以贴近中国检察土壤、符合中国检察发展规律的视角加以审视、借鉴。该书研究的重点在于比较瑞士和美国的检察制度,概述法国、德国检察制度,检视不同司法体系内检察官的权力与义务。该书的作者是瑞士的古尔蒂斯·里恩,编译者们则有些特殊,来自于江苏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通过阅读该书,可以对西方检察制度尤其是检察官主导地位形成较为系统的认知,并可以此为参照,重新认识我们手中的权力,进而重申法律监督权的刚性与能动,而这也是比较法视野下研究西方检察制度的意义所在。
美国联邦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是司法部的组成部分,通常按照司法部公布的指导原则开展工作,但在行使起诉权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决定是否起诉,选择指控何种罪行、决定指控的罪名数量以及提供辩诉交易。换言之,即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官也不是必须提出刑事指控。相反,欧洲大陆的起诉制度受到起诉法定主义的约束,比如瑞士、德国等,起诉裁量权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即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确实发生时,必须依法起诉。与此同时,欧洲检察机关还引入了适度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少部分州亦遵守着无限制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我国检察机关则是兼具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肩负诉与不诉的终局性权能,刑事诉讼主导地位不言自明。
1
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内生于
法律监督职责
“清风徐来”自带刚性
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落地,对检察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拳头”职能的剥离,亦引起了局部短暂的“恐慌”,究其原因在于淡化了刑事检察传统职能的内生权威。
于我而言,初涉法律工作之时,除反贪反渎外,对检察机关最深的印象便是批捕与公诉,外界也不外乎这些认知。而于检察机关的自身定位而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语意在于能动而非被动、法律监督的走向在于刚性而非虚化,且应贯穿于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央28号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四重定位,亦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关键指引。简言之,法律监督当有刚性,且唯有刚性,检察机关才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助推实现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2
检察官的主导地位立足于
以审判为中心
“顺势而为”一以贯之
正如书中所言,“传统意义上,检察官有权决定刑事案件走向,是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上的核心。”其中美国的辩诉交易和欧洲的刑事处罚令便是最好的例证,易言之,美国检察官的辩诉提案很少被法官否决,欧洲检察官的刑事处罚决定同样鲜被驳回。
立足国情检情,检察官主导地位的提出,正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正面回应,其内核便隐匿于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如德国学者魏根特所言:“检察官站在刑事司法的入口处,并且控制着从侦查到法庭审判的进程转换之机枢,进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每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换言之,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中枢环节,主导推动刑事诉讼进程,既要积极引导侦查又要有效应对庭审,主导责任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承担指控、证明犯罪的法定职责,又肩负不起诉等终局性权力,主导责任当仁不让。
3
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外化于
认罪认罚从宽
“因时因势”责无旁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着相似之处,但究其本质却有较大差异,即有着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本质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职权主义评价原则与当事人主义协商机制相混合的混合体,其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主导责任。换言之,伴随着认罪认罚制度正式入法,检察官的主导地位方显本色。
比如,主导案件繁简分流。在办理刑事个案时,需要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作出选择,促进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快慢分道,以达公正与效率的正态衡平。主导合作性司法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承认了控辩双方的合作性。较之以往的对抗性诉讼模式,合作性司法模式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为前提,尤以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需要检察机关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充分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和起诉裁量权,以达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价值衡平。主导精准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刚性。检察官在刑事指控中,不再仅仅行使定罪请求权,而有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并驾齐驱之势,且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在审判中会对法院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以达量刑建议权与自由裁量权的权能衡平。
当前身处以高质量标准深入推进“2435”战略、以高品质要求全面打造服务“两个先行”在杭实践标志性成果的语境下,基层检察机关当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遵循,以更高要求更实作为持续做优做强刑事检察工作,并以此反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重塑法律监督的话语权,切实为打造“十个高地”提供硬核支撑。
编辑 |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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